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树立优良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以外的任何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按照省级、国家级考试专门规定执行,如无专门规定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用品;
4.擅自进出考场;
5.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2.在考场外(考试组织部门禁止的范围内)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4.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卷纸等,下同)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2.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
3.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4.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传递或交换或接受他人的试卷、答卷、草稿纸;
5.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等考试材料;
7.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七条 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应将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教师于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开课学院教务办,由开课学院教务办报送教务处处理。其他处理程序按照《博业体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按照《博业体育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学生的考试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因考试违规被记为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只能重修。具体按《博业体育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业体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淮师办[2017]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